以下共3名同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未达到毕业要求。现,宁夏大学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及《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宁大校发〔2018〕254号)第八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向你作出退学处理。
具体信息如下:
1.葡萄酒与园艺学院 苏兵,学号22020132317,农艺与种业-园艺专业,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,学制3年,最长学习年限5年;
2.农学院 陆学成,学号22020132340,农村发展专业,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,学制3年,最长学习年限5年;
3.农学院 闫文涛,学号22020132345,农村发展专业,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,学制3年,最长学习年限5年。
如对上述处理有异议,请在2026年5月11日前,通过以下方式陈述、申辩您的相关事实、理由及依据。逾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的,视为对上述处理无异议。
陈述申辩联系人:汪老师 联系电话:0951-2061881
联系地点:宁夏大学朔方校区农林与生态学部研究生培养办公室(304室)
宁夏大学农林与生态学部
2026年4月24日